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地板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激发自主创新活力,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纠风办《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精神和《林业产业创新奖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并受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委托,我会决定启动第三届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地板业)评选申报工作,以表彰在我国地板行业技术进步过程中富于创新精神并达到较高水平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每两年一届,是***核准的部级奖项,也是林业行业科技进步、产品创新方面的最高奖项。现将第三届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地板业)有关评选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开发低碳环保节能新产品,提高产业素质,完善标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拓展发展领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申报条件及评选办法
凡从事地板生产与经营、设备制造、科研、教学、设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节约原材料、节约能耗、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开发低碳环保节能产品、推广新工艺及新装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获得技术进步成果的,均可申报。评选标准及办法依据《林业产业创新奖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亦可登陆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网站下载专区查阅。
三、申报有关要求
1.起止时间:
自2017年3月9日起,第三届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地板业)评选申报工作正式开始。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以邮戳为准)。颁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材料申报:
材料具体申报要求参照《林业产业创新奖管理办法》执行,可登录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网站下载获取《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地板业)申报表》(见附件2)填报,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包括专利、检测报告等)。
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文本寄送至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相关电子邮箱。
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秘书处或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本活动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监督指导。
四、联系方式
1.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 瑞 唐召群
地址:北京海淀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2.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刘 栋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怡和阳光大厦C座1205
特此通知。
附件1:《林业产业创新奖管理办法》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附件1
林业产业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充分调动广大林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我国林业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国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我国林业产业行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富于创新精神,并达到较高水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奖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创新奖的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对推动林业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根据不同行业,创新奖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评选。
第六条 创新奖每一类别均设立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2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创新奖的评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工作。
第八条 创新奖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主办,评审管理工作受国家林业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专家评审小组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负责推荐组织,由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条 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制定创新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推荐有关专家参与林业产业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申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四)向创新奖主办单位报告评审结果;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为创新奖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
(二)负责与申报项目的资格初审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公布;
(三)负责评审专家的日常联系;
(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五)受理创新奖查询事务和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专家的资格条件:
(一)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林业产业科技工作;
(二)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公务员身份除外)、身体健康。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创新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林业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林业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二)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林业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重大林业工程建设、重大林业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林业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林业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六)为林业生产决策科学化与林业产业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报项目已经建设完成,通过科技成果或投产鉴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
(三)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际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六)知识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和异议;
(七)研究人员排序无异议;
(八)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是近5年取得的,并为首次申报。
第十五条 2个或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四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式2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至少一份为原件)及鉴定资料;
(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手册等相关文件资料(软科学类成果除外),专利和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材料,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四)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软科学类成果除外);
(五)经过省级相关奖项备案、认定规定范围的技术和产品,须提供相应的备案或认定证书;
(六)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工程或单位名单;
(七)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批件;
(八)主要完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完成单位证明;
(九)创新奖主办单位要求申报的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表及支撑文件的书面和影像资料报送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电子版申报表及有关电子文档发送至相关邮箱;
(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审议;
(三)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创新奖根据林业产业涉及面广的特点,以及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技术应用状况,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等奖: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一般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申报单位的专家必须回避。
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等奖项目需获得到会评委2/3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需获得到会评委1/2通过。
第六章 公示与公布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创新奖主办单位审核后在有关书面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创新奖主办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效异议,由评审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主办单位组织专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无异议或者已经妥善解决异议的公示项目,报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报经创新奖主办单位备案核准后公布。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者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创新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必须严守秘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专家或者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创新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或者工程质量隐患,创新奖主办单位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属实的,将取消其林业产业创新奖项目资格,在媒体上公布并追回获奖证书。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二十八条 创新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